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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销售和供货条款

 

§1 概述/适用范围 

1. 我方只在满足下列条款时供货和提供服务;我方对买家提出的违背或偏离条款的要求不予认可,除非我方已明确同意其有效性。

2. 我方的销售和供货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与买家的交易。

 

§2 供应 / 价格 / 付款方式 

1. 供应物品可随时更改。我方接受 2 周以内的客户订单。通过书面确认的订单或签订的合同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除非订单中另行说明,否则我方的价格均为不包括包装费用的“出厂价”。也不包含法定增值税,增值税表示在发票日期的适用税率。

3. 除非订单中另行说明,请在在开票之日起 10 天之内支付购买费用。及时支付是双方继续交易的前提。如有逾期付款的情况,请参见法律规定。

4. 除非我方了解到买家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我方未准备好/只准备好部分贷款保险,我方有权变更为只支付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这也适用于支付期间发生的变更情况,即不受期限限制。如果买方未付清款项,则我方有权禁止其进一步处理货物或担保的方式,要求退还我方所提供的任何商品。在这种规定下,不被视为撤销合同。买方对我方的付款索赔提供担保可避免上述法律结果。

5. 在我方没有明确提出反索赔请求时,买方不得抵账或行使留置权。

 

§3 供货范围

1. 若尺寸或质量偏差符合 DIN 或约定范围,则是允许的,重量偏差在市场标准范围内也是允许的(偏差 +/ - 10%)

2. 应确定标准秤上的重量,并申请开具发票。应在出示重量记录时提供相应证明。如果买方单方面在收到货物时进行称重并且两份重量记录各不相同,则无法单独证明您的重量记录不正确。

3. 互联网、宣传单和其他印刷品上包含的技术数据、插图、图纸、尺寸和重量说明只用于描述产品,不具约束力。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它们并不能作为质量描述和/或耐用性的保证。

4. 我方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部分交货。

 

§4 交货期限、交货日期、违约的后果

1. 交货期限以订单确认日期开始,但并非所有订单细节都已澄清,这同样适用于交货日期。

2.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作及附属义务,如打开信用证,德国或外国证书,预先付款或类似的情况,我方有权在买方不损害我方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我方采购业务的需求适当推迟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

3. 如果发货时间符合规定,则视为遵守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如果不是由于我方失误而造成未准时发货,则准备发货的通知也被视为遵守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

4.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双方暂停合同义务并相应地推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日期和期限;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也包括适用于个人和企业的供应商、运输延误、机器故障、政府措施和其他任何各方出现的情况。如发生不可抗力,须立即通知另一方。收到通知的六个星期内,双方均有权撤销合同。

5. 如果未遵守交货期限,则买方享有§§ 281, 323 BGB 中规定的权利,如果买方规定了一个合理的交货期限 - 但不符合 §§ 281, 323 BGB - 并发出了声明,买方可在到期后拒绝收货。如果到期后仍未交货,则不再要求履行义务。买方的解除合同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如果买方在没有剩余货物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收到的部分货物,则买方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6. 如果买方延迟接收或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方有权要求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额外开支。如有延迟接收的情况,请参见法律规定。

 

§5 寄发、包装、风险转移

1. 我方没有明确规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手段以及承运人或运输公司。

2.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延迟了货物的装载或运输,我方有权采取我方认为合理的措施储存货物并在交货时交付发票。这同样适用于已通知准备发货,但在四天内仍未要求交货的情况。如果已准备交货并且由于我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验收或发送延迟,则买方承担相应风险。这不违反关于接收延迟的法律规定。

3. 除非买方特别指出,一般以商用标准发送货物和以适当的方式包装产品。

4. 出现运输损坏时,买方应立即在验货时留下证据并在 3 天之内通知卖方。

5. 根据买方需要,为货物支付运输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6. 如果买方或其委托人不是从德国境内提取货物,买方必须向我方提交所有必要的出口单据。

7. 货品交付给承运人或运输公司,或者最迟在离开工厂或仓库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6 全年订单、电话订单

1. 买方有义务依据总量提取全年和电话订单。

2. 除非有特定的全年/电话订单的交付时间,则将总量分为 6 份分别交付,每次交付间隔为 2 个月。

3. 如果买方不遵守交货日期,我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停止交付的后果后四周完全交付总量并计算费用。因买方延迟,我方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7 担保、缺陷索赔

1. 如果在风险转移时货物与约定的订单规格没有或仅有微小偏差,则仍认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按照源于质量和货物数量的书面协议衡量我方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和无缺陷。如果已明确约定,则只接受特定使用目的或特定适应性的担保;另外,适用性和使用风险仅由买方承担。我方对风险转移后的货物质量下降、毁坏或处理不当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约定的货物规格详情和用途不构成担保义务;享受担保权益需要书面协议。

3.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进行检查。只有在发现缺陷后最迟第 6 天发出缺陷通知,缺陷索赔才被接受。按照约定进行验收的缺陷除外。

4. 在出现缺陷通知时,买方允许我方立即检查缺陷货物;一经要求,缺陷货物或相同样品的费用必须由我方承担。在缺陷通知不合理的情况下,我方保留收取买方的货运和转运成本以及检验费用的权利。

5. 在将货物以废旧材料售出时,买方无权对相关缺陷提出缺陷索赔。

6. 如果存在货物缺陷,考虑到买方的利益,我方选择通过提供备件或修理进行修复。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成功修复,买方可以为我方设定一个合理的修复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仍未修复完成,买方可选择降低购买价格或撤销合同;排除进一步赔偿的可能。§ 8 不受影响。

7. 如果存在所有权不完整的问题,我方有权在买方收到货物后的两周时间内通过消除缺陷补充履行权利。另外,第 6 条第 2 款的规定也适用。

8. 在交付缺陷货物时,时效期在交付一年后结束,故意行为除外。尽管货物按照正常使用方法应用于建筑物并造成了缺陷,货物的法定时效期仍有效。维修或提供备件不能让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9. 买方按照 §478 BGB 向我方追索赔偿的权利仅局限于买方对第三方缺陷索赔的法律范围并且需要买方按照 §377 HGB 履行通知义务。

 

§8 疏忽导致的责任和赔偿

1. 不论由于什么原因,特别是由于延迟、供货缺陷或错误、违约、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侵权,只要存在疏忽,我方就有责任赔偿,责任仅限 § 8 的要求。

2. 只要不违反合同义务,我方对自己、法定代表人、员工或其他代理人导致的轻度疏忽不负责任。基本合同义务包括及时交货,供应货物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及指导、保护和照管义务,以达到指导买方按照合同使用货物或者保护买方人员的身体或生命,或保护买方财产,防止出现重大损失的目的。

3. 只要我方按照第 2 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仅限于赔偿,这在我方签约时必须已经约定违反合同可能的后果或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已经约定好。只要预见到按照规定使用供应货物时由于缺陷导致间接和后续损害,只能进行赔偿。

4. 在承担轻度疏忽责任的情况下,我方对于物品损坏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产品责任险或赔偿保险的保证金限定为每起损害 500000 欧元,即使不违反合同义务也必须执行。

5. 上述无担保条款和限制同样适用于我方、法定代表人、员工或其他代理人。

6. 如果我方给出电话信息或提供咨询,但提供信息或咨询不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这样做是免费的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 § 8 的限制不适用于故意行为导致的责任,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的质量担保或者不符合产品责任法。

 

§9 所有权保留

1. 在全额支付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我方,全部款项包括业务联系、索赔和兑现支票和票据。

2. 如果我方的个别款项都存在一个活期账户并且提取结余和得到确认,则仍保留所有权。

3. 如果买方将保留商品加工成新产品,这是代替我方进行加工,没有给我方带来任何责任。这种新动产仍是我方的所有物。在加工、混合或掺杂不属于我方的货物时,我方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比例按照保留货物发票值与总价值之比计算。

4. 买家有权在只考虑到下列规定和只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继续加工或安装保留货物,根据数字 6 的规定,这些款项也会实际被忽略。

5. 买方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出售、加工或安装保留货物的权利以我方由于买家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撤销合同而终止,最迟以停止支付、针对财务状况申请或开始破产程序告终。

6. 买方向我方转让具有附属权利的转售保留货物的债权,包括资产负债表。如果货物已被加工、混合或掺杂并且我方已经获得发票价值的所有权,我方应有权将售价按比例分配到货物的价值上。如果买方将保留货物安装到地皮/建筑内,买方将转让由此产生的支付债权或以保留物的发票价格转售地皮/建筑以及全部附属权利,包括固定抵押贷款。如果买方在真正进行保付代理时出售债权,我方的债权立即到期,买方则转让债权并将销售所得款项立即给我方。我方接受这种转让。

7. 只要买方履行支付义务,就有权征收转让的债权。在撤销合同时,最迟在买家延迟付款或卖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征收授权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买家授权我方通知客户转让情况并自行征收债权。买家有义务,按照要求当面向我方详细解释买方授予的债权以及客户的姓名和地址、各个债权金额、发票日期等并向我方提供强制转让债权所需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检查。

8. 如果我方现在拥有的抵押价值超过全部债权的 10 %,按照买方要求或第三方受超额抵押影响,我方有义务释放抵押品。

9. 不允许抵押或转让保留货物所有权或转让债权。我方按照质权人的说明立即通知扣押。

10. 如果我方由于保留所有权取回供应货物,且我方明确声明,则只是撤销合同。我方可以将取回的保留货物私下出售。

11. 买家为我方免费保存货物。买家针对一般风险投保,例如火灾、盗窃和水灾买家应具有保险公司针对上述形式损伤的索赔要求或其他更换义务的权利,以货物发票值价格转让给我方。我方接受这种转让。

12. 所有条款指定特殊形式的保留所有权中的所有债权和权利仍有效,直至完全解除或有负债,我方接管买方利益。

 

§10 履行地点/受理法院所在地/使用法律/合同语言

1. 适合合同双方的履行地点和受理法院所在地是卖方所在地。但我方也有权选择卖方所在地的法院。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跨境交易。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我方和买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联合国采购法除外。

3. 约定德语作为合同语言。

 

§11 部分无效

这些条款和其他合同条款的个别规定无效不会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版本:2012/12

Faulenbach Schmiedetechnik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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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49 (0)2261 97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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